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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开设赌场罪案(监视居住,缓刑)

作者:董志强  更新时间 : 2020-10-09  浏览量:3051

杨某开设赌场罪案(监视居住、缓刑)

【办案律师】董志强 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2017年5月以来,杨某明知“新某棋牌(现名某游戏’)”网站为赌博网站,为牟取非法利益,担任该网站代理,为网站提供推广服务,招募十多个二级代理,依托下级代理发展一千多个赌博玩家并接受投注。截止2018年底,杨某共非法获取服务费、抽水等人民币1000余万元。杨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杨某父亲经多方比较,专程从福建省赶至南京,委托我律师团队为其儿子杨某辩护。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外地会见,并与侦查人员进行见面沟通。经了解,开设赌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曾被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期间因毁灭证据现被拘留,极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律师团队经分析研讨后,认为本案核心问题是退赃、主从犯、自首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关系本案刑期以及缓刑还是实行问题。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杨某具有退赃能力,但是其银行账户已被江西警方查封,无法向本案公安机关进行退赃,不能退赃,一切免谈。为此,我律师团队多次与本案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委托其督促、协调江西警方尽快解封杨某的银行账户,经多次协调,江西警方在本案被报请批捕前解除查封杨某的银行账户,本案公安机关及时查封了该笔款项。至此,退赃问题得以解决,此时,我团队律师抓住时机,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申请变更杨某的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最终,公安机关同意对杨某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为杨某家中。

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该案数额巨大,在当地影响较大,本案由检察机关的一把手亲自承办,团队律师在阅卷后,与该院检察长进行初步的沟通交流。经交流了解到,该院检察长并不认同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原因是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妨碍侦查人员的工作,其没有如实供述案件全部事实。杨某是否具有自首的情节,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杨某是否能够适用缓刑,因此我团队律师竭尽全力,多次与检察长进行沟通,最终检察长采纳了我团队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杨某为自首、从犯,并向法院提出杨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在审判阶段,由于前期大量工作的铺垫,本案的庭审过程非常顺利,在本案涉案金额为1000余万元的情况下,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杨某某及其家属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至此,本案圆满结束。

【办案结果】

1、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审判阶段,对杨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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