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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罪案(逮捕后取保候审,缓刑)

作者:董志强  更新时间 : 2020-10-09  浏览量:1869

李某某盗窃罪案(逮捕后取保候审、缓刑)

【办案律师】董志强 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李某某先后四次前往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工地,采用油管抽取的方式,盗窃停放在工地的挖掘机内柴油,共计45桶,约1355升。经鉴定,被盗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8668元。李某某因盗窃罪2019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本案在接受李某某家属委托前,李某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本团队接受委托后,就此案成立专案组,并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并与侦查人员进行交流了解案情。经了解,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不仅包括挖掘机柴油,还有部分铁架等物品,且其在归案后态度不端正,致使其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考虑到本案盗窃金额不大,情节较轻,存在取保判缓刑的可能性,据此展开了系列工作,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受害人开展退赔、谅解工作,为取保、判缓创造条件。经工作,退赔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紧接着我律师团队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材料,建议对李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李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因李某某户籍地司法机关不同意接受李某某,导致法官不同意对其判处缓刑。面对新问题,我团队律师第一时间想到李某某居住地司法机关,力争让审判法官向李某某居住地司法机关发函,再次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为李某某适用缓刑创造条件。最终,李某某居住地司法机关同意接受李某某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一审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如愿以偿对其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

1、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被逮捕后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2、在审判阶段,李某某在极可能被判处实刑的前提下,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以上内容由董志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志强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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