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获胜利,节前判缓,春节回家过年(缓刑)
作者:董志强 更新时间 : 2019-03-03 浏览量:313
再获胜利,节前判缓,春节回家过年(缓刑)
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被告人系挚友的姐姐,当时被告人的情况很不乐观,据挚友介绍,被告人系离异家庭,独自抚养儿子,且被告人儿子即将参加高考,加之又是年关,即将迎来中国传统佳节-春节,而此时的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身陷囹圄。基于与挚友的情谊关系及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接手该案意味着只能成功不能失败,令我压力山大。接受该案后,我团队第一时间成立办案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向办案机关为被告人申请了取保候审,并获得批准,成功为被告人取保候审,此为该案成功判缓的关键,也为后期判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后,多次与检察院交流辩护意见,并通过在法庭的成功辩护,最终成功判缓,达到预期,当事人对结果十分满意。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认为,每一个刑事案件背后都有着不一样的故事,但律师办理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永远都是一样的,正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方得始终。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书
(2018)苏1183刑初52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无业。2009年12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1年4月29日假释。2018年7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27日被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无业。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27日被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无业。2018年7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27日被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月17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被告人钱某,无业。2010年2月5日因吸毒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1年3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6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3年3月5日因赌博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1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5年7月2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27日被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月17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无业。2018年6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27日被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志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侦监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周某、于某、钱某、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院于11月1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1月1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凌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周某、于某、钱某、冯某及其辩护人董志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4日,被告人徐某、周某、于某经共谋,以营利为目的,约定分成比例,以骰子为赌博工具,采用“比大小”的赌博方式纠集多名赌博人员在句容市郭庄镇杨家棚子自然村附近开设赌场2次,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钱某受雇佣负责选择赌档场所,安排小岗站岗望风。被告人冯某在赌档中为赌客“放水”,提供资金60000元,从中牟利人民币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周某、于某、钱某在句容市郭庄镇杨家棚子自然村树林中开设赌档,纠集秦运春、杨某、张某、陈某、王某甲等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计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徐某、周某、于某、钱某在句容市郭庄镇杨家棚子自然村马忠奇家开设赌档,纠集秦运春、储某、赵某、尹某、王某乙、董泽玉、傅斌达、万福峰、耿国等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计人民币12000元。期间,被告人冯某收取人民币800元利息后向参赌人员王某乙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徐某、周某、于某后主动投案,被告人钱某、冯某被抓获归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20500元并已追缴。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冯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对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秦运春、杨某、张某、陈某、王某甲、储某、赵某、尹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周某、于某、钱某、冯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资金,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周某、于某、钱某、冯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周某、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钱某、冯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周某、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冯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先行羁押的19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先行羁押的4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冯某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8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芦庆华
人民陪审员 蒋士明
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思